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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4版
    本報訊(記者 黃艷麗)昨日,記者從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有關公積金貸款政策方面,近期相繼出台了兩條新規。按照新規規定,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認定方法有變,將此前制定的“當前基數”調整為“前推12個月”。此外,從本月起長春市民在省內異地購房,也可使用其長春市公積金賬戶進行貸款。
  改變1:從申請日起前推12個月
    無論是辦理商貸還是公積金貸款,均需要提供家庭月收入的相關證明,主要是以此來判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據瞭解,住房公積金是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往,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是以當前繳存基數作為標準來推算借款人家庭工資收入。不久前,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公佈的一份文件中,則對這一繳存基數認定方法進行的調整。
    按照新規,借款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認定方法,從申請之日起前推12個月,將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在此期間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平均數作為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月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此推算借款人家庭月工資總收入。
    此外,新規中還明確,借款人配偶在省直系統、電力系統工作的,能夠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即按照繳存證明註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認定;否則,以借款人配偶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為12%進行反推,計算出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作為月工資收入,計入借款人家庭月工資總收入;借款人配偶為現役軍人的,借款人應提供由部隊為其配偶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含近12個月內繳存明細)。
  目的:防範貸款風險
    昨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客服人員介紹,出台該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為有效防範貸款風險。
    據瞭解,按照有關規定,公積金貸款原則上月還款額應小於或等於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資總收入的50%。如果按照以往執行的情況,僅以當前基數作為依據的話,很可能會出現職工因為想獲得更多貸款而人為提高基數的問題,而其實際收入並沒有那麼多,還款能力有限,無疑增加了貸款風險。而前推12個月的繳存基數在系統裡面可查到,由此可計算出一個平均數,更能真實反映借款人家庭實際收入情況。
  改變2:省內異地購房可公積金貸款
    除上述新規外,從本月1日起,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省內異地購房的,同樣可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首先,凡在中心正常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繳存地以外、吉林省內異地購買自住住房且符合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省內異地購房貸款業務由鐵路分中心具體承辦。購房地有鐵路分中心分支機構(分理處)的,職工向當地鐵路分中心分支機構提出申請;購房地沒有鐵路分中心分支機構的,職工向鐵路分中心提出申請。
  目的:滿足職工省內購房貸款需求
    出台該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省內購房的貸款需求,提高職工購房的支付能力。據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單筆最高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60萬元,超過60萬元由中心貸款審查委員會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長期限為30年,但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周歲)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加5年。
  (原標題:請留意公積金的這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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