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海口11月7日消息(南海網記者劉麥 通訊員胡娜)儋州某磚廠一搬磚工人汪某收工後系統傢俱,到磚廠旁邊的河裡洗澡溺亡。11月7日,記者獲悉,海南二中院做出終審判決,磚廠經營者甘某應賠償汪某的家屬各項費用共計4萬餘元。
  2009年6月25日,汪某跟隨貴州同鄉石某到甘某經營的儋吳哥窟州某磚廠打工。廠方對此並不知情,石某也沒有通知廠方。兩日後,汪某未經廠方安排出工,即到磚廠出窯磚,其出磚量廠方沒有登記,只登記為石某的出磚數,算為石某的工錢。當天下午6點多鐘收工後,因磚廠無公用洗澡設備,汪某到磚廠旁邊的河裡洗澡,發生溺亡事故。汪某死亡後,甘某向汪某的家屬支付了4000元。
  汪某家屬認為甘某應該對汪某的溺亡承擔責任,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甘某賠償喪葬費、死亡情趣用品賠償金、交通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合計19萬餘元。
  甘某在二審時辯稱,雇佣關係具有有償性,雇員應當以領取報酬為前提。汪某並不是甘某雇佣過來上班的,而且其到來廠方人員並不知情,汪某也未就勞動報酬一事與廠方有過協商。事發當天並沒有本廠的人員讓汪某工作,可見雙方之間根本就不存在雇佣關係。而且,汪某作為一個有正常心智和認知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其自身不會游泳,完全能預知下河游泳可能發生溺水危險的情況下,仍然自冒風險下河游泳,因此對其溺水身亡有重大過錯,應當對此後果負完全責任。汪某溺亡事故也不是整合負債從事雇佣活動時發生的,因而甘某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海南二中院二審審理認為,根據汪某在磚廠出窖磚的事實,結合甘某、石某等在派出所詢問筆錄中的相關陳述及本案的其他證據,足以綜合認定汪某出窖磚的行為是為甘某提供勞務。因汪某是在高溫高塵的工作環境中出磚,磚廠並無公用洗澡設施,汪某因此至磚廠旁的河邊洗澡而溺亡。汪某的死亡與磚廠的工作環境及磚廠當時無洗浴設施供其使用有內在的、必然的因果關係,甘某經營磚廠的勞動環境是造成汪某死亡的重要原因,甘某因此燒烤具有相應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然,汪某作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磚廠旁邊的水溝有潛在的危險,但其仍冒險下水,對其自身死亡也有一定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判決甘某於五日內支付汪某家屬各項賠償費用4萬餘元,駁回汪某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標題:儋州:磚廠一搬磚工洗澡溺亡 磚廠賠償四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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